日照市聊城商会会费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日照市聊城商会会费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和《日照市聊城商会章程》,结合日照市江北水城商会(以下简称商会)的具体情况,本着会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会的会费为年度会费。商会建立专门账户,由专职财务人员管理。经费以节约为原则,一般开支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研究决定,重大开支由理事会研究决定,并接受商会监督委员会及日照市工商联的监督。
第三条 商会各级会员均有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分别为会员、理事、秘书长、会长,实行分级会费,年会费标准为:
1、会 员:①单位会员 1000元以上;
2、理 事:①理事 3000元以上;
3、秘书长:①副秘书长 5000元以上;
②秘书长 8000元以上;
4、会 长:①副会长 8000元以上;
②常务副会长 10000元以上;
③会长 10000元以上;
第三章 会费缴纳
第五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也可一次性缴纳三年会费。每年12月31日为年会费缴纳的最后日期。
第六条 新加入商会的会员,应在收到商会秘书处核发的身份确认函后,15天内缴纳会费。
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后的15天内,会员应缴纳2011年度会费。
第七条 经授权,商会分支机构中的行业工作委员会、区域工作委员会可代为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商会。代为发展的商会会员报商会秘书处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会费统一缴至商会秘书处。
第八条 商会秘书处在收到会员缴纳的会费后,即将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负责印制、盖有日照市江北水城商会财务专用章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寄发给会员,同时寄发会员证书。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以及会员代表单位的标牌及任职证书将另行颁发。
第九条 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在收到催缴通知后,应及时补缴会费。
第十条 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商会将在官方网站和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同时宣布其会员证作废。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十二条 会费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为:
(一)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各项支出;
(二) 商会秘书处的各项支出;
(三) 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支出;
(四)、 商会各项活动的支出;
(五)、 经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三条 商会的会费全部用于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章 会费监督
第十四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及完整。
第十五条 商会会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商会年度会费收缴、支出状况由秘书长每年12月30日前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于2011年11月19日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日照市聊城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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