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聊城商会

  • 时间:2011-12-28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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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聊城商会会费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日照市聊城商会会费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

日照市聊城商会会费管理方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日照市聊城商会会费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和《日照市聊城商会章程》,结合日照市江北水城商会(以下简称商会)的具体情况,本着会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会的会费为年度会费。商会建立专门账户,由专职财务人员管理。经费以节约为原则,一般开支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研究决定,重大开支由理事会研究决定,并接受商会监督委员会及日照市工商联的监督。

第三条 商会各级会员均有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分别为会员、理事、秘书长、会长,实行分级会费,年会费标准为:

1、会  员:①单位会员 1000元以上;

2、理  事:①理事  3000元以上; 

3、秘书长:①副秘书长  5000元以上;

           ②秘书长  8000元以上;

4、会  长:①副会长  8000元以上;

           ②常务副会长  10000元以上;

           ③会长  10000元以上;

第三章   会费缴纳

第五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也可一次性缴纳三年会费。每年1231日为年会费缴纳的最后日期。

第六条  新加入商会的会员,应在收到商会秘书处核发的身份确认函后,15天内缴纳会费。

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后的15天内,会员应缴纳2011年度会费。

第七条  经授权,商会分支机构中的行业工作委员会、区域工作委员会可代为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商会。代为发展的商会会员报商会秘书处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会费统一缴至商会秘书处。

第八条  商会秘书处在收到会员缴纳的会费后,即将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负责印制、盖有日照市江北水城商会财务专用章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寄发给会员,同时寄发会员证书。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以及会员代表单位的标牌及任职证书将另行颁发。

第九条  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在收到催缴通知后,应及时补缴会费。

第十条  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商会将在官方网站和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同时宣布其会员证作废。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十二条  会费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为:

(一)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各项支出;

(二)  商会秘书处的各项支出;

(三)  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支出;

(四)、 商会各项活动的支出;

(五)、 经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三条 商会的会费全部用于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章   会费监督

第十四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及完整。

第十五条  商会会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商会年度会费收缴、支出状况由秘书长每年1230日前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于20111119日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日照市聊城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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