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聊城商会

  • 时间:2011-12-28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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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聊城商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商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日照市聊城商…

日照市聊城商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本商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日照市聊城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本会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力和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一)对本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决定本会内部财会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三)根据本会工作安排和预算方案,组织本会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会财务人员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二)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定期分析商会财务执行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商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本会负责人报告;对记载欠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四)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会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五)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本会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六)按时完成月、季及年度财务报表,定期汇报执行财务情况,接受有关监督。

第四条 财务人员的管理

(一)财务人员应有履行财务工作的资质和上岗证书。

(二)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在未办完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和中断会计工作。

(三)交接包括移交本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财务印鉴、实物及未了事项等。交接时要有本会负责人参与。

第三章   财务审批管理

第五条  财务审批管理的原则: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对经费的计划安排,秘书处负责日常收支管理。

第六条  秘书处负责提出年、季、月及专项、大笔开支的预算,交会长和会长办公会议等审定。

第七条  本会人员因公出差需经相关领导同意,差旅费按本会标准报销,若外出为企业办事由企业承担费用。

第八条  单项或单次总费用在1000元以内,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秘书长签字报销;单项或单次总费用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内,需再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销;超过2000元以上的费用需再经会长签字后方可报销;预算外大笔开支(即花费在10000以上的事宜)需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以后方可实施。报销时附会议决议经秘书长和会长签字后报销。

第九条  财务报销手续应符合规定。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应在报销单据上签字,不符合规定的会计应拒绝付款。

第十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由秘书长定期向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其中会费收支情况要作为单项重点汇报。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不得向任何单位出借本会资金,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第十二条  库存现金的管理

(一)出纳人员必须做到日清月结,不得以白条抵库。财务负责人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二)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

(三)日现金库存一般不超过1000元。

第十三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银行帐户必须按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会业务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二)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全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第十四条  银行支票的使用规定

(一)领用银行支票,必须凭付款审批单,经本会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并写明用途、金额、日期。

(二)会计人员出单后,出纳才能签发银行支票,登记银行支票号码、金额、收款人。

(三)收到支票应及时办理入帐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核算

第十五条  单价5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列为固定资产(随著商会的发展和壮大再结合实际情况调整标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要按规定办理;

第六章   会费和捐赠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理事会决定,并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必须开支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十九条  捐赠资金为本会收入,按本制度管理使用。有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发票和收据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发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发票。发票和收据不得转借、转让。

第二十一条  发票及收据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发票及收据,并在误填的发票上注明"作废"

第二十二条  发票、收据应实行专人管理,防止遗失、被盗、损坏。如因保管不善,遗失发票及收据,造成后果由发票保管人负责。发票丢失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和本会负责人报告,并登报公告。

第二十三条  不得填开大头小尾的发票,不得代开发票。

第二十四条  必须凭合法的票据入帐,凡与本会成本、费用、资产有关的支出,均应索取合法票据。

第八章   会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  会计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每月按时汇总上报财务报表,使会计报表能准确反映本会的财务状况,严禁弄虚作假。任何人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二十六条 会计报表必须及时编制和报送会长和秘书长等。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凡本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八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九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条  凡查询、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章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本会成立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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